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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 年輕人成了幫助犯判罰9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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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8-4-12 13:13:33 |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|倒序瀏覽 |閱讀模式
2018-04-09
高雄市25歲王姓男子被控前年10月間將銀行帳戶存摺等交給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後,集團成員在Line謊稱是澳門女子,假借「伯父肺癌就醫需龐大醫藥費」等理由,前年12月至去年1月間,2個月內涉嫌向林姓被害人訛詐18萬9千餘元,橋頭地院認定王為詐欺取財罪幫助犯,判處王徒刑3月,得易科罰金9萬元,念在已與林達成和解並賠償,緩刑2年,全案仍可上訴。

判決說,王(25歲)前年10月間,在楠梓區右昌路將他銀行帳戶存摺、提款卡及密碼提供給姓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,作為詐欺取財犯罪工具。

詐欺集團成員推由姓名不詳成年女子,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林姓男被害人,接續以「我是澳門人,因債務未償還不能刷卡買機票來台,需先高雄借錢,待來台後再一併償還」、「要買包包需借錢」、「伯父肺癌就醫需龐大醫藥費」等不實理由借款。

林信以為真,前年12月至去年1月間,分17次共匯款18萬9千餘元至王的帳戶後,遭詐騙集團提領一空後報警法辦、起訴。

法官審酌認為,王已成年且智識成熟,理應知悉國內現今詐騙案件盛行情形下,仍提供帳戶存摺、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使用,紊亂社會正常交易秩序,使不法歹徒輕易詐財,檢警難以追查,更使被害人財產損失,念在於犯後坦承犯行,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,賠償林姓被害人損害,林並願意原諒被告,王並應參加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,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。

資料來源引用:https://udn.com/news/story/7321/307635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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